年改說明會今交鋒!12年後 2.6名年輕人養1老人
大法官受理在野立委聲請的公、教年改釋憲,各擬定8項及9項爭點,今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考試院銓敘部長周弘憲和聲請的立委吳志揚、王育敏、高金素梅等人說明。記者王宏舜/攝影
立委聲請的公、教年改釋憲,大法官決議受理審查,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各擬定8項及9項爭點,今天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考試院銓敘部長周弘憲和聲請的立委吳志揚、王育敏、高金素梅等人說明。林萬億在書面說明中表示,透過改革將過去歷史留下來的不合理制度調整回常態,年金制度才能永續發展、不會破產。
38名在野立委聲請公、教年改釋憲,理由是認為行政院送立院審查的條例、撫卹法漠視考試院的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制度,並嚴重侵害各該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工作權和生存權,適用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原則。
林萬億代表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行政院表示意見,指我國軍公教人員老年(退休)經濟安全保障包括公務人員保險(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金),兩者實質意義相近,合計來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與老年階段適足的生活水準,早年設計制度時未仔細考量三類人員的職業特性,一體適用。
當年的軍公教退休金制度屬「恩給制」,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負擔,1980年代後因軍公教薪資逐漸調高,最後年資所得計算的退休金也跟著水漲船高,造成政府龐大的退休金給付壓力,也形成職務高者,優惠存款利息不成比例地高的不公平現象。1995年起分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將退休金由恩給制改為儲金制,亦即軍公教在職期間必須提撥薪俸的固定比率金額(本人分攤35%、政府分攤65%)進入退撫基金,供退休時領取退休金。這也就是慣稱的「退撫金制」,新制實施後,新制年資計算的退休金不再適用18%優惠存款。
林指出,不論是社會保險或退休金制度,都必須遵守財務自給自足原則,這是德國1880年開創社會保險以來,各國都遵守的制度設計原則,除非基金投資獲利上升,否則將致基金入不敷出而破產。
我國今年進入65歲以上人口達14%的高齡社會,2026年將晉升「超高齡社會(65 歲以上人口達 20%)」,期間只有8年,1996年約8.8名青壯年扶養1名老人,2016年約5.6名青壯年扶養1名老人,但推估至2031年、2061年時分別降至2.6名和1.3名青壯年扶養1名老人。
半個世紀來,國人平均餘命增加了18歲,且繼續延長中,但退休請領年金的年齡卻沒相對延後,嚴重衝擊退休基金財務平衡。
僅有國民基本年金的國家,像是澳大利亞、紐西蘭、愛爾蘭、以色列、荷蘭等,基本年金就不以所得替代率來衡量,而是以年金給付占勞工平均所得的百分比來表達。以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為例,公共年金的毛所得替代率(課稅前)平均大約在五至六成,表示老年或退休後的生活所需約是退休前的五、六成即可過著適足的生活。何況,公共年金並非老年或退休後唯一的所得來源,還可能有儲蓄、投資收入等。
國家有必要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嗎?行政院認為1995至1997年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設計時,既非「確定提撥」的個人儲蓄帳,也非「確定給付」的隨收隨付制社會保險,反而是「確定不足額提撥」,卻「保證確定給付」,法中明訂「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顯然擴大解釋了個人儲蓄帳制度才會有的「國家負最低給付保證責任」的意涵,而將提撥不足、給付過高、預期壽命延長等制度設計的問題,窄化為確定提撥的個人儲蓄帳所共同提撥的基金投資報酬率太低,而由「國家負最低給付保證責任」機制。
林萬億指出,年金財務危機重重,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規劃時是為解決舊制退休金的財政沈重負擔,為說服在職軍公教接受提撥制,採取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退休金改用本俸兩倍為基數、支領月退休金者的年資補償金、公保養老給付優存月數從優逆等4策略,但這麼不合理的新制設計,讓舊問題未解決,又新增許多退撫新制的困境,使軍公教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偏高、提撥費率偏低、基金嚴重入不敷出、18%優惠存款負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