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高雄氣爆善款運用上限? 李瑞倉:符法制作業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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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民黨團和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李雅靜等人今天再度就高雄氣爆善款運用情形召開記者會,質疑2014年時任高雄市政府祕書長的李瑞倉大筆一揮修改善款運用要點,將高雄市社會局草擬的行政費用以善款總額的千分之一為上限,修改為「「其他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 等於只要委員會通過的項目,都能用善款支付。李瑞倉今天聲明,他是就高雄市社會局原草擬內容作文字修正,以求其文意暢通,符法制作業通例,其過程,除已有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詳為草擬研議外,草案也需提報市政會議審議始能通過,秘書長不可能擅自決定。

立法院國民黨團和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李雅靜等人今天再度就高雄氣爆善款運用情形召開記者會,質疑2014年時任高雄市政府祕書長的李瑞倉大筆一揮修改善款運用要點,將高雄市社會局草擬的行政費用以善款總額的千分之一為上限,修改為「「其他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 等於只要委員會通過的項目,都能用善款支付。李瑞倉今天聲明,他是就高雄市社會局原草擬內容作文字修正,以求其文意暢通,符法制作業通例,其過程,除已有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詳為草擬研議外,草案也需提報市政會議審議始能通過,秘書長不可能擅自決定。

李瑞倉透過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發的聲明稿內容如下:

「針對立法院國民黨團108.9.3 記者會,本人說明如下:

一、高雄氣爆案經費的核銷,係由市府內部主辦單位和會計單位的層層嚴格審核,再送往當時專案經費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非秘書長的職權。

二 、關於氣爆案經費支出的規定,就立法技術而言, 有條列式和概括式兩種方法;前者的優點在於能明確規範單一事項,但缺點則在於不周延,故法制作業上,乃先有條列式規定,再輔以概括式規定,以求周全、合理、可行。惟概括式規定並非可任意擴充解釋,法制上必須與立法目的本旨相符,更不得牴觸勸募條例及災害防救法之相關規定,故本案作業過程在立法法制政策和實務執行上,均恰當無違。

上述立法實例,比比皆是,如:民法(第15-2條、247-1條、976條、1010條、1081條…),其他專業立法亦不勝枚舉 (如勞基法、採購法、公務員服務法、所得稅法、殘害人群之治罪條例…)。至於類似的行政規章亦不可勝數,如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新北市處理八仙塵爆案的專款作業要點(第5條第5項) 、花蓮縣處理震災的作業要點(第4條第8項…),亦都有條列規定再加上概括規定的情形。

三、市府秘書長(事務官)職責之一是審閱文稿,故所謂本人「大筆一揮,擅自修改有關氣爆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第四款第10條」一事並非事實。其實本人純係就高雄市社會局原草擬內容作文字修正,以求其文意暢通,並符法制作業通例,其過程,除已有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詳為草擬研議外,草案亦需提報市政會議審議始能通過,秘書長不可能擅自決定。

至於市長因公外出,不能主持市政會議時,尚有三位副市長之一可主持,不可能有由秘書長代勞,而強行通過相關決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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