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長灘島溺死拿不到保險金 法院判新光人壽要付2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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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姓男子3年前到菲律賓長灘島旅遊卻意外溺水身亡,他的父母向新光人壽要求給付2000萬元保險金,被新光人壽以契約無效、死亡原因不單純為由拒絕,雙親不服提告,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新光人壽應給付黎的雙親2000萬元,可上訴。

黎姓男子3年前到菲律賓長灘島旅遊卻意外溺水身亡,他的父母向新光人壽要求給付2000萬元保險金,被新光人壽以契約無效、死亡原因不單純為由拒絕,雙親不服提告,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新光人壽應給付黎的雙親2000萬元,可上訴。

黎的雙親主張,兒子2016年4月24日與其他3人到菲律賓長灘島旅遊,出發前透過同團友人向新光人壽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意外死殘保險給付額為2000萬元。未料,兒子同年月26日意外溺水身亡,事後查詢才發現代辦保險的友人私自亂填毫無關係的他人為受益人。

父母認為,事故發生之後,遭亂填的受益人和雙親均簽署同意書,表達放棄保險契約,並同意由他們申請理賠,故2000萬元保險金應歸他們所有,要求新光人壽給付,前年卻被通知拒絕理賠,才提訴訟請求新光人壽給付保險金。

新光人壽則抗辯,保險契約要保人是黎的同團友人,且未經黎的書面同意,依照保險法規定契約屬無效,黎的雙親不得請求保險金;縱使認定保險契約有效,從菲律賓開立的死亡證明書,可見黎的死因為溺水窒息,並未記載其他外力,而本案也沒有經菲律賓或我國刑事單位解剖調查,證明書記載的死因也只是推測,並沒有實質證明力。

另外,黎的雙親也對同團友人提出刑事訴訟,可見事故疑點重重,應該非單純的溺水意外,黎的父母未能證明兒子是意外死亡,也沒有理由請求保險金。

法官認為,根據保險契約要保書、同團友人證詞,可認定是黎個人意思投保,保費、個資也由黎提供,友人只是負責代為申請、轉交保費,故不採信新光人壽的說詞。

然而,根據菲律賓核發的死亡證明書、我國駐外辦事處的證明書,可認定黎的死因是意外事故,黎的雙親已盡舉證責任;若黎的死因有如新光人壽所述有他殺可能,對黎而言也是屬於外來變化所導致的突發事故,符合「意外」要件,判決新光人壽應給付黎的雙親2000萬元保險金,仍可上訴。

兒子長灘島溺死拿不到保險金 法院判新光人壽要付2千萬
長灘島。示意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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