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訂「​不利顧客」定型化契約 不改正可罰30萬

防疫期間,美食外送平台異軍突起,成為民眾在家解決用餐問題的新選項,卻也衍生不少逾時或延遲送餐等消費糾紛案例,令消費者無所適從。對此,衛福部食藥署強調,業者的服務條款內容,不得違反政府頒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將通令各縣市政府進行稽查,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內容,明訂交付期日、刪除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等,否則將可依《消保法》對業者開罰新台幣3萬元至50萬元罰鍰。


擅訂「​不利顧客」定型化契約 不改正可罰30萬
外送平台逾時送餐頻爆糾紛,食藥署強調,業者服務條款內容,不得違反政府頒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防疫期間,美食外送平台異軍突起,成為民眾在家解決用餐問題的新選項,卻也衍生不少逾時或延遲送餐等消費糾紛案例,令消費者無所適從。對此,衛福部食藥署強調,業者的服務條款內容,不得違反政府頒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將通令各縣市政府進行稽查,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內容,明訂交付期日、刪除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等,否則將可依《消保法》對業者開罰新台幣3萬元至50萬元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受訪表示,foodpanda所自行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果把一些風險和不利益的地方轉嫁給消費者承受,就違反《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屬於無效的條款,例如:foodpanda已經超過原來約定時間將餐點送達給消費者,即為《民法》上「遲延給付」行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拒絕領受,此外,對消費者產生的任何損害,foodpanda必須負擔起損害賠償的責任:若foodpanda想要藉由定型化契約條款去免除其在《民法》所該負的遲延給付責任,就等於違反《消保法》中平等互惠原則

擅訂「​不利顧客」定型化契約 不改正可罰30萬

據《消保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目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近日已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進行稽查及檢視foodpanda相關定型化契約的內容,若有違反《民法》、《消保法》或定型化契約條款等規定,將會依法作後續處罰。

擅訂「​不利顧客」定型化契約 不改正可罰30萬

今年2月,foodpanda百名外送員不滿被變相砍薪,集結街頭抗議。(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至於美食外送平台常見的消費糾紛樣態,陳星宏指出,包括業者沒有按照約定時間送達餐點,或片面更改送餐時間,卻未經消費者同意,僅是單純地將訊息告知消費者可能會延遲幾分鐘送達,消費者卻連反對的餘地都沒有,像是在手機系統上連同不同意業者更改時間的選項都沒有,形同是讓消費者默默承受更改後的時間,而約定時間後才送達,即為延遲給付行為,業者依法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食藥署簡任技正周珮如則就法規面問題補充,她表示,像是foodpanda這類美食外送平台,應依照衛福部訂定的「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包括業者必須要能說明商品的「交付期日」;不得記載事項則是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

擅訂「​不利顧客」定型化契約 不改正可罰30萬

食藥署簡任技正周珮如表示,業者必須要說明商品交付期日,且不得記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條款。(資料照片/陳沛妤攝)

《消保法》可管 食藥署:不是業者片面說了算

以foodpanda遭民眾投訴的陳情案來看,「時間改來改去,就是它應記載的東西沒記載」,而業者的服務條款提到,消費者接受這些使用條款後,就同意免除foodpanda及任何餐廳/店家因提供的信息錯誤,對消費者所造成之困擾及責任,則是屬於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不得記載事項,衛福部將通知台北市政府進一步檢視foodpanda的服務條款有無違反相關規定。

她強調,不管哪一家外送平台,事實上都是有法規可管,衛福部針對通訊交易的食品或餐飲業者,都有規定其服務條款或定型化契約有什麼是應記載、那些是不得記載的事項,若有違反規定,將可依《消保法》第56-1條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否則將可開罰,「是有法規可以管的,業者不要自己以為說怎樣就怎樣去片面訂定,《民法》上也不允許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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