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上班要給假給薪 桃市府:雇主違法最高罰100萬元
11日為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提醒,具有投票權且當天要上班的勞工,雇主應予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若當天是休息日或例假就不需出勤,也不另補假,並強調雇主未依法給假給薪或出勤未依法加計工資者,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勞工工資,勞工若發現權益遭受侵害,可向市府勞動局檢舉申訴。
11日為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提醒,具有投票權且當天要上班的勞工,雇主應予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若當天是休息日或例假就不需出勤,也不另補假,並強調雇主未依法給假給薪或出勤未依法加計工資者,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勞工工資,勞工若發現權益遭受侵害,可向市府勞動局檢舉申訴。
市府勞動局說明,在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且不妨礙投票的情形下,投票日上班,工資計算有4種,若當天是正常工作日,勞工利用中間2小時投票並上班6小時,當天2小時投票時間工資應照給,其餘6小時為加倍工資,若當天是正常工作日,中間利用2小時投票並上班8小時,當天2小時投票時間工資照給,上班8小時中的6小時為加倍工資,另2小時為1又1/3倍工資。
至於投票日當天是休息日,勞工中間利用2小時投票,上班6小時,當天2小時投票工資照給,第1小時到第2小時為1又1/3倍工資,第3小時到第6小時為1又2/3倍工資,最後若勞工是跨日班,如果投票前一晚11點上到投票日當天上午7點,投票日當天零時起就須給加倍工資,雇主須給7小時加倍工資。
市府勞動局另指出,投票日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點至午後12點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若未依法給假給薪或出勤未依法加計工資者,可處2萬元到100萬元不等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上勞動局官網下載檢舉書填寄送給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