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修法訂「管中閔條款」惹議 台大終於回應了
教育部近日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除限制校長遴委只能連任一次,且新增解散遴委會條件,若怠於執行任務、或逾三個月無法處理爭議,可經校務會議決議後解散。但這引發爭議,被指為「管中閔條款」,恐侵犯大學自主及遴委會的超然獨立,將衍生更多爭議。
教育部近日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除限制校長遴委只能連任一次,且新增解散遴委會條件,若怠於執行任務、或逾三個月無法處理爭議,可經校務會議決議後解散。但這引發爭議,被指為「管中閔條款」,恐侵犯大學自主及遴委會的超然獨立,將衍生更多爭議。
今天深夜台大終於回應教育部修法,台大主秘孫效智強調,關於校長遴選,台大向來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此次教育部公布修法草案,伺草案生效後,台大當據以修正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並建議遴委會依之修正遴選作業細則。
孫效智指出,從遴選嚴謹性的角度來看,教育部修正草案大體可以接受,與去年4月公布之草案版本相較,也有許多進步。最重要的調整是有關遴選委員及候選人之間應揭露關係之詳細規定,以及遴選委員迴避之具體作法與機制。
孫效智也說,這些規定容或過於細瑣而有矯枉過正之嫌,但國立大學若依之修改校內法規並於遴選過程中確實執行,當可避免不必要之爭議。一個比較小的問題是草案第3條第2項,提到的學術成就認定似乎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不相符合。不過,這個問題不是很嚴重。總之,未來這部遴選辦法的生效,讓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有了具體的依法行政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