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連署人僅4日要求回函 黃帝穎:高市選委會奧步最重判七年
新頭殼newtalk日前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針對罷韓案,已於本月27日寄出查詢確認單,但確認回復卻截止日卻是四日後31日,對此知名律師黃帝穎今(30)日於臉書表示,高雄市選委會用四日極短期要求罷韓連署人回函,違反行政程序法,更恐衍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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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針對罷韓案,已於本月27日寄出查詢確認單,但確認回復卻截止日卻是四日後31日,對此知名律師黃帝穎今(30)日於臉書表示,高雄市選委會用四日極短期要求罷韓連署人回函,違反行政程序法,更恐衍生刑事責任。
面對高雄市選委會要求罷韓連署人於兩個工作日內即時回函,否則恐遭除名,對此黃帝穎表示,高雄市選委會官員明顯的濫權「奧步」,恐涉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得由上級機關及監察院究責外,最重可判處七年徒刑。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為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逾期未上訴才失去上訴的訴訟權。黃帝穎說明,高雄市選委會在罷韓案卻恣意擅訂四日期間,輕易以極短查對期間,實質侵害憲法明文的罷免公民權,顯見高雄選委會恣意濫權。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黃帝穎認為,高雄市選委會做法顯無助於真實查對連署人的選罷法目的之達成,高雄市選委會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
最後黃帝穎說明,依據刑法第二一三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雄市選委會官員明知僅訂兩個工作日要求罷韓連署人回函,難符合連署人真實與否之查對情事,若擅自依此將連署人除名,即是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恐涉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韓市府勿陷公務員於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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