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飆車被罰 警方監理所程序不符 法官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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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路過桃園被警方認定飆車,十九歲少年否認飆車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中發現,吳姓少年只有十九歲,依法並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但監理所對違規案件的行政處分卻忽略,警方也沒有給予行為人陳述機會。法官認定告發、裁定和送達罰單都有疏失,判決原處分違法,裁定撤銷罰單。(彭清仁報導)


19歲飆車被罰 警方監理所程序不符 法官撤銷罰單
19歲飆車被罰 警方監理所程序不符 法官撤銷罰單

環島路過桃園被警方認定飆車,十九歲少年否認飆車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中發現,吳姓少年只有十九歲,依法並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但監理所對違規案件的行政處分卻忽略,警方也沒有給予行為人陳述機會。法官認定告發、裁定和送達罰單都有疏失,判決原處分違法,裁定撤銷罰單。(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十九歲的吳姓少年去年四月底清晨,騎機車行經桃園市新屋區,被楊梅分局認定「兩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駛」,逕行對吳姓少年裁處罰款三萬元,且三年內不得考照。吳姓少年認為沒有飆車而提出行政訴訟。吳姓少年向法官供稱,只是環島路過卻因為被拍到照片而被罰,當時騎車載女友,同行的朋友則是載小孩,不可能飆車。

不過警方則強調是根據監視器內容,認定吳姓少年機車的確是在競駛車流中,足以作為違規行為的佐證。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法行為人違反處罰條例時,警方和監理所在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目的在於保障做成處罰的合法性,且涉及處罰之輕重,對於行為人權利影響很大,如果警方和監理機關未能遵守此項規定,所做成的處罰即屬違法,且無從補正。吳姓少年未滿廿歲又未婚,關於行政程序之事項,仍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因此新竹區監理所對本案的陳述顯然於法不合,等於沒有給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裁罰處分送達也忽略代理人而直接送達吳姓少年,警方和監理所都忽略程序,法官直接判決原處分違法、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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