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府罰日租套房 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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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市府裁罰依據,與觀光發展條例明文規定的要件顯然不符,適用法律即有違誤,撤銷原處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南市府罰日租套房 法院撤銷
台南地院認市府裁罰依據,與觀光發展條例明文規定的要件顯然不符,適用法律即有違誤,撤銷原處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南市安平區一旅宿業疑違規經營日租套房,前年7月間市府稽查,無法入內,但知名訂房網站可查詢資訊及旅客評價,市府認定業者未領取民宿登記證,擅自經營民宿,裁處10萬8千元罰鍰並勒令歇業,業者提行政訴訟,台南地院認與「民宿」要件不符,「適用法律有違誤」,撤銷原處分。市府不服表示會上訴。

台南市府觀光旅遊局指出,該判決與各縣市一般相同旅宿業相關行政訴訟的相關判例不同,法官見解不同,市府會再上訴。

李姓業者主張,主要經營業務為不動產租賃,套房均做租賃用,多以附近上班族為出租對象,也供公司行號作為員工宿舍使用,與發展觀光條例中的民宿有所區別。業者認為,市府僅以現場稽查及網路住宿廣告等資料,認定有招攬旅客經營民宿行為,但網站資訊並非全然具真實性,並未經營民宿。

市府表示,業者違規情節明確,原處分並無違法之處,業者確實有透過訂房網站違法經營民宿,且有消費者透過Booking.com訂房網站訂房住宿,因退費衍生消費爭議,且業者已經妥善準備住宿相關的軟硬體設施,可隨時提供住宿、休息相關服務,且確有經營民宿,卻未領取登記證,已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

判決指出,縱能認定業者確有透過訂房網站違法經營日租型旅宿業的行為,也不能認定業者所經營的旅宿業為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中的「民宿」,符合利用自用住宅空間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 、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等4要件,且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並均須有證據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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