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富案 專案調查小組要求追究高銀失職董事
【大紀元2019年1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方金媛台灣高雄報導)高雄市議會12月12日舉行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報告,召集人時代力量議員林于凱指出,高雄銀行放貸給慶富集團41.76億元過程中,許多疏漏顯示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致使銀行在慶富集團爆發財務危機後,蒙受無法收回貸款之損失。專案小組將函請高市府追究民事求償與刑事背信罪責任,並將專案報告函送金管會重新審視行政責任。
文章轉載自大紀元:https://www.epochtimes.com/b5/19/12/12/n11717791.htm
【大紀元2019年1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方金媛台灣高雄報導)高雄市議會12月12日舉行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報告,召集人時代力量議員林于凱指出,高雄銀行放貸給慶富集團41.76億元過程中,許多疏漏顯示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致使銀行在慶富集團爆發財務危機後,蒙受無法收回貸款之損失。專案小組將函請高市府追究民事求償與刑事背信罪責任,並將專案報告函送金管會重新審視行政責任。
高銀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只花了4天。
調查小組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親赴高銀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借貸過程中,陸續歷經4次續約或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規避提供擔保品之實,卻因僅有陳慶男及盧昭霞2名保證人而未要求徵提其他擔保品,擔保品明顯不足;海科館聯貸案,原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但遲未見進度,形同無實質擔保品,高銀卻無確認債權積極作為,而且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也未要求加提擔保。
對慶峯水產3億元中期放款,高銀罔顧財政部公告鋼鐵製漁船耐用年數為8年,高銀漁船鑑價管理要點亦規定15年即不予鑑估,竟然仍同意以已21年船齡豐祥779號作為加強擔保,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此外,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而2016年慶峯公司變更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也未積極應對。
高銀核貸慶洋投資的8.3億中,僅3億貸款以2筆土地為中期擔保,另5.3億中期放款除以上述土地餘值1.3億加強擔保外即無擔保,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而且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但常務董事會卻仍以陳慶男、陳盧昭霞2人信用擔保同意8.3億中期授信。
調查小組籲由高市府發起究責、求償訴訟,但財政局長李樑堅認為,高銀非高市府直接擁有,訴訟應由高銀發起;民進黨議員陳明澤指出,高銀雖是民營銀行,但市府是最大股東,股權達4成以上,經營有賺有賠屬正常現象,但若有涉嫌違法失職之處,市議員要求作為股東的市府追究是理所當然。
副市長陳雄文表示,本案刑事部分為公訴罪,且地檢署已於偵辦中,如有新事證,無論由議會或市府送入地檢署,都會併案偵辦,這部分應無疑義;民事求償部分,則須講求證據的充分,如果議會照調查小組結論通過,市府會配合辦理,但高市府未參與調查過程,希望調查小組法律顧問律師能夠與市府律師合作;法制局長吳秋麗則建議,包括市府在內的各高銀股東,應由高銀代表提起訴訟。
本次新事證包括,2015/3/12通過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情況;
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另多次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皆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調查小組成員包括林于凱(時力)、朱信強(無盟)、蔡金晏(國)、吳益政(無盟)、韓賜村(民)、陳美雅(國)、黃紹庭(國),成立以來共舉行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
責任編輯:英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