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給亞斯伯格症女童停車證 社會局:請專業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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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亞斯伯格症、領有輕度身障證明的林姓女童,雙親以她因心理因素致行動不便,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領身障專用停車證遭拒,不滿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女童有行走能力但若無人在旁陪同,則無法獨走至1百公尺以外的目的地,已符合「行動不便」要件,判社會局應作成核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行政處分,可上訴。

患有亞斯伯格症、領有輕度身障證明的林姓女童,雙親以她因心理因素致行動不便,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領身障專用停車證遭拒,不滿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女童有行走能力但若無人在旁陪同,則無法獨走至1百公尺以外的目的地,已符合「行動不便」要件,判社會局應作成核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行政處分,可上訴。

新北社會局指出,「行動不便者」的資格必須經專業團隊審查會委員審認,而非社會局所能認定,能同理家屬照顧自閉症學齡兒童的辛苦,將會依據法院的裁定,把法官意見提供給專業團隊委員重新審認。

社會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資格,必須符合行動不便者資格,而資格認定是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人員、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或是其他專業人員所組成的專業團隊所審認,也非法官能夠決定的。

6歲林姓女童向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證明申請,經台大醫院診斷後獲鑑定報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轉該鑑定報告予社會局後,經審議核定女童符合「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要陪伴者優惠、休閒文康活動必要陪伴者優惠、復康巴士服務」的需求,但不符合「行動不便」認定,不能獲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服務。

女童父母不服,提訴願被駁後,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女兒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新北市社會局應作成核准「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行政處分。

法院認為,女童雖無行走能力困難,但面對新事物及環境適應力較差,經常會感到焦慮及情緒失控行為,外出需父母陪同,顯然女童在外出時,若無父母拉著,無法單獨行走至指定目的地,也即無人力協助下,無法單獨依指示行走至1百公尺以外的指定短距離目的地,已符合「行動不便」定義。

法院判給亞斯伯格症女童停車證 社會局:請專業再認定
患有亞斯伯格症、領有輕度身障證明的林姓女童,雙親以她因心理因素致行動不便,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領身障專用停車證遭拒,不滿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社會局應核發。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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