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棗災損減產3分之2 農友哀嚎現金救助因逾期無著
苗栗縣公館鄉紅棗今年受到1、2月暖冬,遲延性災害,產量剩3分之1,但因錯過時效,農糧署不同意辦理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一些棗農哀嚎聲四起,抱怨損失依法應獲補償卻無著,應追究有關單位延誤之責,並設法補貼農民。
苗栗縣公館鄉紅棗今年受到1、2月暖冬,遲延性災害,產量剩3分之1,但因錯過時效,農糧署不同意辦理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一些棗農哀嚎聲四起,抱怨損失依法應獲補償卻無著,應追究有關單位延誤之責,並設法補貼農民。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長陳錦俊說,紅棗今年災害有盲點,1、2月旱災,3、4月萌芽、開花,又不像李子樹都沒有開花,且紅棗產量有大、小年,去年逢盛產年,今年輪到小年,直到5、6月發現著果不良的災情,再來勘災就已經過期,目前紅棗多數已採收,也不易認定災害。
今年1、2月旱災,苗栗縣高接梨穗、李子、甜柿損失,都達到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標準,公館鄉紅棗也受災害,產量僅剩3分之1,但爭取現金救助「出局」。
農業處指出,縣府接獲反映,今年3月13日會同公館鄉公所現勘,當時紅棗萌芽期無法判定,4月15日農情觀測花蕾期也無法判定,公館鄉、銅鑼鄉公所6月5日、6日來文查報,縣府排定6月12日會同現勘,隔天提報至農糧署,可否啟動現金救助。
農業處表示,農糧署認定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紅棗遲延性損害,最晚也應6月8日前提報辦理現金救助,雖公館鄉農會以作物不同生育期,災損有時間落差等因素向農糧署陳情,但農糧署仍以天然災害期限是農委會對行政機關事務處理應遵守規範,除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應採一致性標準,以避免爭議,因此紅棗難以同意辦理現金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