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芬娘家祖墳未申報 雲縣府限期1年改善但不強迫遷葬
雲林縣府稍早證實,高雄市長韓國瑜妻子李佳芬娘家墳設置於民國91年,但當時未向西螺鎮公所申報核准,因此給李家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或提出證明件,若無法將依《殯葬管理條例》罰錢並限期一年改善,不過考量風俗民情,不會強制要求李家遷葬。
雲林縣府稍早證實,高雄市長韓國瑜妻子李佳芬娘家墳設置於民國91年,但當時未向西螺鎮公所申報核准,因此給李家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或提出證明件,若無法將依《殯葬管理條例》罰錢並限期一年改善,不過考量風俗民情,不會強制要求李家遷葬。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副處長陳良駿表示,縣府今天傍晚已經收到西螺鎮公所針對李佳芬家祖墳查報結果,初步認定李家未有經過程序申報設置墳墓,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若違反規定可補辦手續,但該法已經廢止,李家祖墳若當年未申請,也無法依法補辦。
他說,現行得符合2002年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上罰鍰,並限期一年改善(遷葬),屆期仍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每年對李家處以罰鍰。
陳良駿表示,近幾日將會發文通知李家祖墳墓主,在30天期限內提出合法證明或陳述意見,若無法提出當年申報證明,將依法罰錢並限期改善,不過李家祖墳並未涉及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考量風俗民情與其他縣市做法,不會強制要求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