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未2段式左轉挨撞 人傷還要賠修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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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游姓男子開車撞上騎機車違規左轉的林姓女子,法官認為肇因為林女違規,判林女賠游修車費,但游免賠醫藥費。記者邱瑞杰/攝影

機車未2段式左轉挨撞 人傷還要賠修車費
基隆游姓男子開車撞上騎機車違規左轉的林姓女子,法官認為肇因為林女違規,判林女賠游修車費,但游免賠醫藥費。記者邱瑞杰/攝影

基隆市游姓男子開車和騎機車的林姓女子發生車禍,事故鑑定肇事原因是林女未依二段式左轉,導致游男反應時間不足無法煞停。基隆地院法官判林女須賠游男修車費;游不必付醫藥費,大車撞小車卻沒事,但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7年4月15日游姓男子駕車沿東信路內線車道往市區方向行駛,在快到旺牛橋時,騎在東信路中線車道的林女左轉上旺牛橋,游煞車不及撞上機車,造成機車後座林姓男子頭部外傷、左小腿脛腓骨複雜性開放骨折等傷勢。

林男提告,指車禍主因是游男超速行駛,應負70%肇事責任,求償醫療費等共45萬元。游則提出汽車維修證明求償修車費3萬3000多元。

台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車禍原因為林女未依二段式左轉,且由中線車道迴車不當。游男駕車煞閃不及,無肇事責任。

基隆地檢署再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覆議會依游男行車記錄器畫面推算,車禍前游平均車速約55公里,駕駛感知、判斷、鬆開油門、有效煞車時間為1.6秒;依煞車阻力係數計算,煞車所需時間為1.89秒,游須於3.49秒前、距離約35公尺煞車才能避免車禍發生。

法官認為,林女雖閃方向燈但左轉太快,游緊急煞車仍來不及,沒有肇事責任;林女過失則造成游車輛損害,應賠修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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