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議員養雞場無法可管?枋寮鄉長祭兩招拳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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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議員周碧雲在枋寮鄉經營的5家養雞場,鄉民長期抗爭仍無法改善臭味,因立委黃國昌在國會質詢並在今天到現場會勘再度受到關注;縣府今天反駁黃國昌包庇的指控,指問題關鍵是雞場於106年兩度提送容許變更申請書,鄉公所拒絕初審,致縣府無法複審,得以繼續經營,且無法可罰;人在歐洲考察的鄉長陳亞麟說,上月底已以5場未依計畫內容使用的條款,函文縣府廢止容許使用及登記證,主管機關既然認為要初審,就著手辦理。

屏東縣議員周碧雲在枋寮鄉經營的5家養雞場,鄉民長期抗爭仍無法改善臭味,因立委黃國昌在國會質詢並在今天到現場會勘再度受到關注;縣府今天反駁黃國昌包庇的指控,指問題關鍵是雞場於106年兩度提送容許變更申請書,鄉公所拒絕初審,致縣府無法複審,得以繼續經營,且無法可罰;人在歐洲考察的鄉長陳亞麟說,上月底已以5場未依計畫內容使用的條款,函文縣府廢止容許使用及登記證,主管機關既然認為要初審,就著手辦理。

縣府農業處指出,業者申請樂樂、新開、仁愛、成功、和平等5場毗鄰畜牧場,於103年10月30日經枋寮鄉公所初審、103年11月20日縣府複審後,發給農地畜牧設施容許;103年12月9日枋寮鄉公所初審,104年1月13日縣府複審後,取得5場畜牧場登記證。後疑似業者將5場併一場經營,不時飄出惡臭,而引發居民連串抗爭。

縣府說,105年12月19日農委會會勘後,縣府106年1月20日發函要求業者申請畜牧設施容許變更,以便一旦審查確定違反畜牧法規定有合併經營之實,;即依畜牧法第39條便可連續裁罰3次後撤照,但樂樂等養雞場於106年2月15日、7月4日二度提送容許變更申請書,鄉公所2年多來拒絕初審,導致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樂樂才得以繼續經營。

縣府指出,自業者106年2月15日提送變更申請起,縣府農業處於106年4月19日、5月1日、7月24日、107年5月21日、10月4日、11月22日、12月5日、108年1月21日、3月22日發函促請鄉公所依法辦理初審;環保局也於今年4月22日函請該所儘速審查,才能執行空汙查處違規事項裁罰,但迄未見鄉公所動作。

陳亞麟說,他上任後積極審視相關文件,發現5座養雞場沒有獨立水源,確實不符合分場原則,應該合併計算飼養規模,登記證應該至始就無效,因此在上月底函請屏縣府廢止其容許使用同意書,若是廢止案通過,等於養雞場不得再運作;另上月底也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全鄉為指定清除區,之後可依法開罰環境衛生有疑慮的畜牧場。

他說,廢止養雞場態度不變,3日與主管機關(縣政府、農委會)協調會後,農委會說明主管機關可逕行依畜牧法規定處理;縣府以行政命令要求鄉公所初審多次無果,他無法替前朝鄉長回答,他的態度是應該初審,且請主管機關協助進行,公所原希望直接廢止,就沒初審的問題,若主管機關認為要,就著手辦理。

周碧雲的丈夫郭振堂說,雞場2015年元月成立營運,以環保高科技無臭畜牧場為努力目標,同年12月縣政府才公布分場原則相關辦法,設廠在先,立法在後,可因此追溯嗎?恐有違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女議員養雞場無法可管?枋寮鄉長祭兩招拳拳到位
屏東縣枋寮鄉樂樂等5家養雞場,鄉民長期抗爭仍無法改善臭味,縣府今天指問題關鍵是雞場於106年二度提送容許變更申請書,鄉公所拒絕初審,致縣府無法複審;鄉長陳亞麟說,上月底已以5場未依計畫內容使用的條款,函文縣府廢止容許使用及登記證,主管機關既然認為要初審,就著手辦理。記者潘欣中/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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