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偷超商點數卡含冤自殺 檢察官不受懲戒
男子陳建國遭指控偷竊全家超商遊戲點數卡被檢方起訴,陳堅認未犯罪,憤而自殺。監察委員高鳳仙、高涌誠去年認定員警黏峻碩、檢察官詹騏瑋處理不當,害陳自覺蒙冤而身亡,提案彈劾,監察院審查後決定彈劾二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去年8月判黏休職1年,職務法庭今判詹騏瑋不受懲戒。
2013年6月26日晚間,新北市板橋館前西路的全家超商報警,指遭竊14張價值686元的遊戲儲值卡,警方鎖定戴灰色鴨舌帽、黑色眼鏡、穿夾腳拖的竊賊;店長作證指認陳建國是小偷。陳解釋,案發當時,他在250公尺外、府中路的統一超商,26日從未進入全家,直到27日約晚間8時才走進失竊的全家買點數,且當時戴綠色鴨舌帽、穿淺色短袖上衣,與監視器拍到的竊嫌衣著不同。
陳遭新北地檢署起訴後,於2014年自殺,他被控竊盜案公訴不受理。陳的姊姊另提出國賠,希望還給弟弟清白,新北地院民庭法官確認,兩人戴的鴨舌帽顏色不同,且一個有圖、一個沒有;加上竊賊在全家超商內買紅茶的時間,與陳在統一超商內買啤酒時間「只差3秒」,判定在全家的竊賊非陳。
監察院認為黏峻碩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的供述記明筆錄,也沒附卷移送檢方,製作的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也未妥適保全超商及路口監視畫面並移送檢方等;詹騏瑋則忽視陳所提的不在場證明,並以無法證明陳為竊嫌的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起訴。
職務法庭認為,詹騏瑋是依照警卷所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所呈竊嫌與陳建國都「戴鴨舌帽」、「戴眼鏡」、「著長褲」等外型特徵判斷,認陳建國有許多特徵與竊嫌相似,才在偵訊中向陳表示「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這不是主觀偏見。而詹偵訊口氣無不當,說的內容明確說明以陳建國確有犯罪的前提下,和解有利,沒要求陳必須認罪,職務法庭認為詹的行為與有罪推定心態無關,不是不當訊問。
而本案牽涉的兩家超商監視錄影器,都沒有連線校時機制,監察院指摘未調查兩家超商「監視器」的連線校時情形,職務法庭認為無據。超商店員證稱,起獲的遊戲光碟空盒是店內遭竊之物,檢察官判斷後以贓物空盒拍照作為證據,未違反刑事偵查實務作為。
陳建國與竊賊的衣著不同,竊賊在全家超商的畫面是穿夾腳拖,而陳現身統一超商時卻不是,職務法庭認為檢察官確實有疏漏,但他是「綜合判斷」認為陳建國與竊賊為同一人,沒注意到鞋子不同,非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情節也不屬重大。因種種跡證,讓詹騏瑋認已達「犯罪嫌疑重大」起訴門檻,因而提起公訴,並無濫行起訴情事。
職務法庭認為,不能以陳事後自殺或一審法院認定「全家超商的竊嫌非陳建國」,就說檢察官違反職務規定起訴,既然無「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就無懲戒必要。詹騏瑋現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高雄陳姓男子控訴父親任職高市府警察局時,獲配發宿舍,不過父親17年過世,高市警局卻以他設籍該房屋、無權占有,強制執行他存款69萬多元抵租金,但他一直在台北工作沒住裡面,也沒收到民訴起訴狀及通知,應歸還這些款項;高雄地院認為,高市警聲請強制執行的判決,已遭撤銷發回,判返還69萬元。可上訴。
陳姓男子提告主張,他父親曾在高市警局任職,並有配發宿舍,不過1989年母親過世後,他就去台北謀職,30年來始終住台北;父親2002年父親過世後,他仍在台北開計程車為業,沒住在宿舍內,但高市警局以他設籍在該宿舍為由,告他無權占有,並訴請遷讓房屋、給付租金,他因沒收到相關起訴書狀、調解期日通知書等,無法及時答辯。
陳姓男子指出,高市警局接著更以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他的銀行存款69萬4875元,但此案由於「送達不合法」,已撤銷原判發回更審,當時執行的依據已經失效,所以高市警局執行取得的69萬多元,陳認為也該全數返還。
高市警局則稱,強制執行69萬多元是依據法院判決,且陳姓男子在1981年入住設籍、1996年7月變更為戶長,高市警局提起訴訟時,屋內都還有陳姓男子放置的物品,顯示仍占有、使用該宿舍,本來就該付占用期間的租金。
法官認為,高市警局提告訴請陳姓男子遷讓房屋等事件,去年3月已遭高雄高分院撤銷發回重審,這判決已被廢棄,代表效力消失,高市警以此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也同時無效,判決要歸還69萬多元。
台南市黃姓姐妹年幼時,母親就離開父親,兩人從小由外婆和阿姨扶養長大;黃母因案入監8年,出獄後住在娘家長達13年,也未曾工作,去年7月因腦中風住進醫院後,轉至安養中心,黃母向法官聲請,要求二名女兒支付扶養費,但女兒都不願意付扶養費。台南地院法官以黃母從未扶養過女兒,駁回黃母聲請,同意黃的女兒免除扶養母親的義務,全案仍可抗告。
黃母主張,她先生約5年前過世,她生有二名女兒,她去年7月間因腦中風入院後,安排入住老人養護中心,身體罹疾病且行動不便,已無謀生能力,名下也無財產,僅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4千8百多元,因每月安養費用為1萬8千元,她所領身心障礙補助不足以支付安養費用,差額1萬3千多元,請求二名女兒分擔。
黃姓姐妹主張,母親沒有扶養過她們,請求法官免除她們對母親的扶養義務等。黃姐說,母親在她5歲時就將她丟下,離開父親,她從小由外婆照顧,外婆工作到60歲後,有阿姨給生活費照料,她和妹妹都是半工半讀,打工賺錢讀書,國小畢業聽外婆說母親因騙了朋友被判刑8年,期間都是外婆省吃儉用寄錢到監所,幾乎一個星期就會收到信要求寄錢及各式各樣日用品,讓外婆非常困擾。
黃姓妹妹說,外婆後來腎衰竭洗腎,母親出獄後說要回來照顧外婆,但洗腎長達13年,期間母親未曾工作過,外婆生活開支都是阿姨支付,母親行為就像啃老族一般長期宅在家。
法官認為,黃母雖主張她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名下亦無財產,但二名女兒抗辯她從未扶養過她們,既為黃母所不爭執,女兒請求免除對黃母的扶養義務,即屬有據。黃母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