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擊斃拒捕的飛車竊賊 警員張景義獲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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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張景義6年前在西門町執勤時,遇到拒捕的黎姓嫌犯開車逃竄衝上人行道,他喝令停車未果連開2槍示警,其中1槍擊中黎的腹腔,送醫不治。檢方認為「急迫需要時」才能用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張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警員張景義6年前在西門町執勤時,遇到拒捕的黎姓嫌犯開車逃竄衝上人行道,他喝令停車未果連開2槍示警,其中1槍擊中黎的腹腔,送醫不治。檢方認為「急迫需要時」才能用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張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張景義擔任萬華警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時,2013年在中華路處理民眾路倒案件,見新北市南勢警派出所追捕偷油的黎姓男子,黎先是開車衝撞警用機車,再飛車飆往西門町,他看到黎的轎車開上人行道,立刻取出配槍大喝「停車、下車」。

黎不從,張景義朝轎車射擊兩槍,一發子彈貫穿擋風玻璃右側進入車內,擦過黎的右肘後,從右下腹進入腹腔,黎休克死亡。台北地檢署認為用槍過當,起訴張景義;一審認為,黎拒捕是準現行犯,還在人行道上開車疾駛,對往來用路民眾造成危險與威脅,張當場喝令停車,但黎卻不停、也不肯熄火,反而繼續加速開車,還衝撞阻車擋,張景義在沒有更適合的警械可用情況下,不得已使用警槍制止,使用警槍具有急迫性,判張無罪。

二審則認為,張景義是在黎「倒車」時開槍,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產生彈道偏向,彈頭才擊中黎。黎撞損警用機車並拒捕,是逃亡的現行犯,又在熙來攘往的西門町人行道疾駛,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張景義持槍「射車」逮人是法定職權,並無不妥,拒捕後果也應是當事人自行承擔,不是負責保護人民安全的警察所該承受,判決張景義無罪。

檢方不服再度提起上訴,並舉出2個案例,但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法令,否則檢方已不能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不符合速審法規定,判決駁回,張景義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張景義已賠償黎的家屬80萬元,而家屬另要求國家賠償,向台北市警局求償244萬多元,台北地院認為,黎拒捕張才開槍,張符合警械條例規定,沒有過失,另也無延誤就醫等,去年駁回訴訟,目前案件在高院審理中。

開槍擊斃拒捕的飛車竊賊 警員張景義獲判無罪確定!
張景義。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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