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被誘拍3點猥褻照 母發現報警逮19歲色網友
19歲謝姓男子去年暑期透過臉書與13歲少女認識,以互換相片為由拐少女自拍胸部、下體等私密照傳給他,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手機竟有猥褻照,連忙報警將謝男逮捕,審理時謝男坦承,新竹地方法院將他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1年4個月,緩刑3年,需接受15次心理輔導與治療。
19歲謝姓男子去年暑期透過臉書與13歲少女認識,以互換相片為由拐少女自拍胸部、下體等私密照傳給他,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手機竟有猥褻照,連忙報警將謝男逮捕,審理時謝男坦承,新竹地方法院將他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1年4個月,緩刑3年,需接受15次心理輔導與治療。
判決指出,桃園市謝姓男子去年7月5日經由臉書結識新竹市一名虛歲13歲的少女,雙方透過Messenger連繫,7月21日至23日間,謝男利用少女年幼無知,以教導少女拍攝姿勢的方式引誘她自行拍攝裸露胸部、陰部的猥褻行為的相片,互相交換相片,傳送給謝男,共傳送6張。
少女的母親發現女兒的手機竟有這些猥褻照片,連忙報警,警方持拘票拘提謝男並查扣手機,審理時謝男也坦承,犯行堪認定。
合議庭認為,此案發生時,女學生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所傳送的數位圖檔,含有祼露胸部、陰部等私密部位等內容,客觀上已達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令一般人感覺不堪,足引起羞恥、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也侵害少女的性隱私權,自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範的猥褻行為電子訊號。
審酌謝男明知少女年幼,僅為滿足一時好奇,以遊說方式引誘少女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對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所生危害非輕,實屬不該,惟念及犯後始終坦承一切犯行,態度良好,家中經濟狀況非佳等情狀,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的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4個月,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3年,但緩刑期間須接受15次心理輔導與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