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檢未發現腫瘤 男3個月後癌逝 醫師、診所判賠342萬
台北地方法院根據其他醫院鑑定,認定健檢診所及兩醫師誤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沈姓男子五年前到診所做健康檢查,醫師未從胸部X光片發現他肺部有腫瘤,三個月後沈因肺癌病逝。家屬認為診所、醫師判讀錯誤,導致沈延誤治療,向診所及兩位醫師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根據其他醫院鑑定,認定健檢診所及兩醫師誤判,判診所與兩名醫師應賠償沈的家人共三四二萬餘元,可上訴。
家屬主張,沈男於二○一四年十月廿八日到一專門健檢的診所做健檢,胸部X光檢查報告只記載主動脈彎曲,沒有異常,但兩個月後就因胸部肋膜積水住院治療,並查出胸部有顆七點四公分大腫瘤,且已擴散至他處,隔年一月就因肺癌病逝。
家屬事後調閱健檢的胸部X光片,轉請其他醫院判讀,醫師認為依當時X光片已可看出肺部病灶,右胸疑有一處二至二點五公分的異常,有必要進一步檢查;家屬認為健檢診所醫師對X光片判讀錯誤,導致沈延誤治療、喪失存活機會,向診所和醫師提告求償。
診所抗辯,沈第一次到長庚醫院檢查也沒診斷出癌症,事隔兩天再做檢查才發現是「轉移癌」,已是癌症第四期,縱使健檢發現病灶,也不影響存活率;沈健檢前自行填寫沒有咳嗽症狀,顯示沒有肺癌徵兆。且和信醫院鑑定結果只懷疑有異常,卻未說明是否為肺部腫瘤,或腫瘤是否已第四期。
判決指出,根據和信醫院的鑑定結果,從健檢X光片可看出右胸近肺門處疑有異常,有必要繼續以X光或電腦斷層做進一步檢查等,足證X光片可檢查出沈的病灶,且足以讓醫師判讀,但陳姓、劉姓醫師卻誤判,不符臨床醫療水準及醫療常規。
法官認為,沈因為醫師的誤判,以為一切正常,沒有進一步檢查,把握及早治療時機,若非醫師的過失,沈必然會進一步檢查,不至於等到二個月後才發現腫塊,認定沈未能及早就醫和醫師錯誤判讀有因果關係,判診所、陳姓和劉姓醫師應連帶賠償沈妻一三四萬餘元、兒子一○八萬餘元、母親九十九萬餘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