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簾縫隙快手偷拍林志玲私生活 週刊3人遭起訴
林志玲。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林伯東攝影 壹週刊去年3月以封面故事報導,「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刊登從窗簾縫隙拍攝疑似林志玲裹浴巾關紗門照片,志玲姐姐捍衛隱私權,提告妨害秘密,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照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嫌,起訴週刊邱姓總編、吳姓副總編、陳姓記者。另,民事部分,法院判週刊須賠償80萬元,可上訴。
壹週刊去年3月以封面故事報導,「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刊登從窗簾縫隙拍攝疑似林志玲裹浴巾關紗門照片,志玲姐姐捍衛隱私權,提告妨害秘密,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照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嫌,起訴週刊邱姓總編、吳姓副總編、陳姓記者。另,民事部分,法院判週刊須賠償80萬元,可上訴。
起訴指出,陳姓記者在2017年12月、2018年3月11日,在林志玲豪宅對面的山坡,以高階攝錄器材窺視林志玲在住家走動、關紗窗的非公開活動,經後製成2張圖,並加上「沒多久貌似言承旭也跟上腳步」圖說,並在同年月22日刊登在壹週刊878期娛樂版封面,販售達1萬5510本。
邱、吳2人否認犯行,邱辯稱是負責挑選時事本的封面故事,娛樂本由吳負責。吳辯稱,審核報導內容才知情,並沒有參與陳的拍攝行為。陳辯稱,林志玲在屋內活動沒拉起窗簾,「並無隱私期待」。
檢察官依照陳在法院民庭筆錄認為,陳僅因林志玲是公眾人物,「為製作八卦新聞,滿足週刊讀者好奇心」,刻意在豪宅外「守株待兔」,用高階設備拍攝其居家活動,行為並非符合公共利益要件,而是侵犯私領域空間。
林志玲向檢方指述,紮馬尾女子是本人,但前方之人是助理,且與助理是不同時間經過窗戶,週刊用合成照塑造同時間經過的假象。志玲姐姐也稱,住家周邊沒有其他建物,可以不受窺視,且也有設置窗簾、門簾保有隱私。
辯護律師引述週刊的教育訓練「朱孝天案」,因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的窗戶均不具隱密性,非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以此主張被告3人也無妨害秘密主觀犯意。但檢察官認為,林志玲購買在山區豪宅最高樓,且周圍無其他高樓,購屋選擇「基於隱密性」,且採取適當設備確保隱密,與朱孝天案環境背景迥異。
檢方認為,林志玲單純調整門窗、經過門窗,短暫出現在窗簾縫隙,並無意願、無預期家中私生活遭人攝錄及公開,若非陳利用科技設備攝錄,肉眼看不見,邱、吳2人事先知悉照片內容涉及妨害秘密,仍決議發行、販售。全案依照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提起公訴。
林志玲除了刑事告訴,也對週刊及吳、陳兩人提出民事求償1千萬元,法院也認為週刊以科技設備不法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士林地方法院判林志玲勝訴,獲賠8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