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少將建議 給予統一後台灣優於聯邦制的十大權利
據中評社報導,中共解放軍少將王衛星日前在一場論壇中提出,大陸不妨考慮以已經提出的優厚政策為底線,對「一國兩制」進行完善和補充,明確統一後台灣可擁有行政權、獨立司法權、獨立財政、獨立貨幣制度、保留軍隊等十大權利,享有相當於甚至超過聯邦制國家成員國或邦的治權。
據中評社報導,中共解放軍少將王衛星日前在一場論壇中提出,大陸不妨考慮以已經提出的優厚政策為底線,對「一國兩制」進行完善和補充,明確統一後台灣可擁有行政權、獨立司法權、獨立財政、獨立貨幣制度、保留軍隊等十大權利,享有相當於甚至超過聯邦制國家成員國或邦的治權。
中評社網站20日刊登上海市公共關係研究院與中評社,日前舉行的一場兩岸關係座談會上,王衛星等與會學者的發言內容。王衛星指出,當今世界國家協調安排整體與部分之間、中央政權機關與地方政權機關之間關係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國家和複合制國家兩種。
但他認為,兩岸統一既不會是徹底的單一制國家結構,也不會是完全的複合制結構。無論台灣問題用何種方式解決,最終結局都必將是「一國兩制」。而「一國兩制」實質上是將單一制和聯邦制結合起來,並在內容上有所突破。
王衛星表示,台灣問題久拖不決對中共極為不利。因此,不妨考慮在共同承擔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責任的前提下,細化「一國兩制」的制度設計,明確台灣可擁有下列十種權利:
一、台灣在中央授權下自行組成行政機構。統一後名稱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區」,由台灣自己依據《台灣基本法》實行管理,大陸不派人駐台。
二、在中央授權下,台灣立法機關自行組成,並可制定不損害祖國統一和國家主權的台灣法律。
三、對內台灣可根據自行管理黨政軍系統的要求,制定和實施不同於大陸的政策措施,建立自己的行政管理體系和公共人事制度。
四、台灣可保留不與祖國統一和國家主權相牴觸的原有法律,台灣的法院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
五、在中央授權下,台灣可以「中國台北」或「中國台灣」名義,與各國或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協定,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
六、台灣可保留自己的軍隊,負責台灣的防務和安全,但以對大陸不構成威脅為條件。
七、台灣可根據經濟發展和區內管理需要,自行開闢財源,自編財政預算決策,自行管理財政事務。中央政府不向台灣徵稅,必要時還將給予財政補助。
八、台灣可根據需要制定自己的貨幣政策,由特別行政區指定銀行發行貨幣,實行單獨的匯率,自行支配外匯儲備。
九、在「一個中國」和關稅主權統一的前提下,台灣可設關稅分區,對外單獨徵收關稅,並歸其財源。
十、台灣有權簽發「中國台灣」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等。
王衛星稱,如能按此一模式實現統一,無疑將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在政治學的國家結構學中將是極大的突破和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