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0

張姓女子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內側車道因車速低於速限時速110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罰鍰,但她蒐集資料證明行經的南下165公里處傍晚下班尖峰時間,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認為已構成「阻卻責任事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張姓女子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內側車道因車速低於速限時速110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罰鍰,但她蒐集資料證明行經的南下165公里處傍晚下班尖峰時間,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認為已構成「阻卻責任事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去年7月10日傍晚5點半行經國道1號南向165公里處,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遭國道警方開單,她主張,該處同一地點已有固定式超速測速照相,又有警車移動式低速測速照相,依正常控制油門方式,實在無法持續維持車速時速110公里。

張女也指出,當時車流量大,車輛壅塞才採放慢車速,蒐集一個月以上平日傍晚該路段車速資料,都顯示低於時速99公里。

但台中監理所調查當時用路通報並沒有路面不良情形,觀看違規採證錄影資料張女車輛在內側車道中行速緩慢,且為後行車輛利用外側車道超越,仍認定違規。

張女不服被罰提行政訴訟,彰化地院且勘驗相片,張女被拍照的地點就在國道4號高架橋之前,她前方車輛減速下她也跟著減速而被拍照,當時前方車輛被雷射測速儀拍到時,照片顯示行時速同樣也是99公里,顯然該路段內側車道當時無法保持以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行駛,法官認為,要維持最高速限行駛強人所難,法官認為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不應處罰,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張姓駕駛行經國道1號南向165公里因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被開單,彰化地院認為有「阻卻責任事由」撤銷原處分。報系資料照

發佈留言